計畫目的
勞動部為舒緩我國女性、中高齡國民及設籍離島居民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提供已設立稅籍登記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事業,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健經營。
- 一、申請人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貸款計畫書與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審查結果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 二、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
-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
-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三)、切結書正本。
-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五)、最近3個月內申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
-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3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但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 (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再次申貸者免附)。
- (八)、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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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 (一)、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
- (二)、年滿45歲至65歲者。
- (三)、65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 二、申貸資格及條件
- (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規定:
- 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年滿45歲至65歲者、65歲以下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 未同時為其他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
- 所營事業完成登記未超過5年。
- 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 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
- (二)、前項所定所營事業如下:
-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公司、行號。
-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
- (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規定:
計畫聯絡窗口
聯絡電話:0800-092-957